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
部门创收暂行管理办法
一、为了加强学院所属部门、单位创收收入的管理,规范其创收行为,维护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和经济秩序;同时为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,激励各部门创新工作,增强学院财力,促进各项事业快速发展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颁布的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和有关规定,结合本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办法创收收入主要指各部门利用学校资产、设施和人才、技术等资源依法合规开展的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。主要包括:
1.利用学校资源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、研讨班、学习班、国际合作项目等取得的收入。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部门归口管理,实行备案制度。
2.经学校批准举办的自考、专衔本、国际教育合作等的学历提升教育取得学费收入等;
3.社会服务、咨询、技术服务、社会实践等取得的收入。
4.利用有形资产提供租赁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。
三、所有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,不得损害学校声誉;不得违法违规操作;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开展“学生活动”为名进行创收;不能盗用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从事创收活动;各系部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,所有创收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,不得互争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