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,规范票据管理,维护学院经济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、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、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》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对各类票据的领购、使用、保管、核销做如下具体规定:
第二条 学院票据是指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,在学院业务范围内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、住宿费等,向服务对象收取的科技咨询、社会服务、资源及财产使用费等,以及内部暂收暂付和往来结算款项,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。
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票据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。负责票据的购买、保管、发放和核销工作,并指导相关部门合法使用票据。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,不得自行印制、购买和出售具有收费性质的票据。